2009年6月18日 星期四

第二次報失蹤

2009年6月15日

我走進派出所,告訴員警:「我要報案,我先生失蹤了!」

員警問我:「有沒有帶戶口名簿?」

我以冷靜口吻回答他:「沒,但我有帶他的身份證影本和相片。」

員警此時張大眼睛看著我:「妳好像很專業!」

心理冷笑著回說:「我之前已經報過失蹤了!」

接下來,就是例行性詢問,我也一一回答。

沒多久,第一次受理我的案件的楊員警回來,看到我又是愣了一下~

接著才問我什麼事?我說報失蹤。

他問我:「你不是想離婚嗎?」

我苦笑:「放不下孩子啊!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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稍早,我將孝全在學校哭著找爸爸這件事告訴婆婆和大伯,為了兒子我要去呈報失蹤。

大伯依然反對,說這樣對我不會比較好,萬一他回來,不是又要抓狂!

對於他的說法,我相當不以為然!

不告而別的人是他,如他真的回來,還要怕他生氣,這是什麼說法?

我反問大伯:「那孩子現在經常哭著要找爸爸,那要怎麼辦?」

他卻又啞口無言。

大伯最後說了一句話:「我們這邊是不贊成去報失蹤啦!」

"我們這邊"這4個字宛如五雷轟頂般的衝撞我的腦門,什麼時候我和兒子已經是外人了?

最後我決定還是要去報失蹤,這是我目前唯一能幫我兒子做的事,

即使他永遠都不回來:我至少還能說:「兒子,媽咪有幫你去找爸爸了~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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